致用人單位一封信
——關于拖欠工資的刑事法律責任
各用人單位:
為了保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把原來由行政管理或民事手段調整的惡意欠薪違法行為,規(guī)定為刑事犯罪,以利于對這類行為的預防和打擊。在此,我局將相關法律責任予以告知,敬請關注。
《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276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276條之一:“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請各單位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及時足額支付職工工資,禁止以發(fā)放生活費、借支工資款、年終總結算等方式無故拖欠、克扣職工工資。我局將重點針對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情況加強監(jiān)督和檢查,發(fā)現存在拖欠工資的將嚴肅查處,涉嫌觸犯刑律的,按照國務院《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guī)定》第三條以及《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常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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